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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2022-05-18 管理文档 加入收藏
***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姓 名: 身份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公司委托经营协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置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方:                        方:

 

 

    表:                        表: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

 

    方:**公司

法人代表:                  身份证: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  

    名: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公司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项目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经营的项目位于甲方内,并使用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件。

第二条:合作本项目内容

1、甲方提供生产的场地、生产设施及公用设施。

2、生产经营权全部由乙方全权管理。

 

 

第二章   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三条: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双方于        日之前出资完毕。

双方所有出资额须汇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合作经营的年利润按照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计算。

合作经营的亏损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权全部有乙方全权管理。

第六条:甲方可委派出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各一名,其他管理人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乙方负责在岗员工按国家政策及时发放工资。

第八条:项目具体经营模式、生产管理及业务、规章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九条: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项目经营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乙双方若有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对方同意,转让时,对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一条:若有第三方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一致同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的的全部财产份额;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经金钱结算。

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五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结束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七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甲方须积极做好安全、环保、税务等工作,及时办理相关公司证件,确保项目经营的合法。

第十九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也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项目土地租赁协议

 

    方:**公司

法人代表:                    身份证: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编: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方:

    表:                    身份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编: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建设**项目一事,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位置及用地面积

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位于          ,东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面积为        ㎡,折合       亩,土地位置及面积见附图一。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

租赁期限首期为    年。起租日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正式开工日算起。双方确认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对该土地有优先承租权,按本协议的约定续租。

租赁费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赁费为     元人民币,全年租赁费共计           元人民币。

三、租赁费支付方式

每年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土地租赁费。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提供项目用地范围内外的相关基础资料。

2、向乙方委派一名副总,一名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3、依照乙方委托的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项目规划设计图监督乙方按规划方案具体实施工作,并督促乙方在项目施工期间加强安全、质量工作,必要时对上述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乙方施工期间存在的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改正或暂停施工。

4、负责将电力设施、给水、排水主管网接入本项目用地范围,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负责乙方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规划建设阶段,尤其是施工阶段,施工场地外围环境的治理维护工作,保证乙方项目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6、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期间,按照省、市及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乙方水、电、排污、垃圾等配套设施费及相关配套物业管理费(水、电单独装表计量)。上述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等项目建成后另行签订协议。

7、协助配合乙方办理用地所需的有关手续、资料。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所需的一切手续、资料和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款项。

2、负责项目勘察、规划设施委托工作,并承担勘察、设计费用。

3、依照承租土地现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项目防灾、减灾、环保、节能、生态绿化的各项设计工作,并严格按照各专业规划设计图纸完成建设工作,未征得甲方及各设计方书面意见之前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计方案。

4、负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

5、对所建项目承担安全、质量责任。

6、负责所建项目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7、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土地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项目投入使用后,按照省、市及相关规定,支付水、电、排污、垃圾、防洪等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单独装表计量)。

9、项目开发建设期间,负责支付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基金等。

10、在使用项目用地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主经营、按章纳税、自负盈亏。

六、特别约定

双方约定:在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甲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项目土地转让手续;若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不愿转让土地,乙方也不再租赁,乙方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就固定资产公平合理协调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按赔偿的百分之三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30日未向乙方交付出租土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或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年土地租赁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乙方改变协议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租赁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协议,不得擅自毁约,否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损失。

1、租赁期限内遇有国家、省、市指令或政策、规划重大调整或政府征地造成协议无法执行时,甲、乙双方应当无条件服从,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予以处理,双方解除协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各方经济损失的,双方各自承担。

2、若遇不可抗力(地震、水灾、火灾及其它不能预见或避免的事件)出现,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切争议将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十、协议期满后如继续租赁由双方另行商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方: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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